臺北市中山區公所辦理101年度人口政策宣導活動
「『永恆紀念-我的寶貝』攝影比賽,歡迎踴躍參加
內文:101年度人口政策宣導活動「『永恆紀念-我的寶貝』攝影比賽」
參賽作品收件日期為101年11月12日起至101年11月18日止
活動詳情,請至臺北市中山區公所網站
(http://www.zsdo.taipei.gov.tw)熱門活動區點閱或參閱活動DM
單位:臺北市政府教育局
中山區公所『永恆紀念-我的寶貝』攝影比賽
『永恆紀念-我的寶貝』攝影比賽簡章
一、宗 旨:無論是新誕生的小生命、較年長的長者、新移民之伴侶、新移民之子及同志伴侶等等,皆是每個家庭珍惜最愛的寶貝,為讓這份愛及歡喜氛圍分享予大眾社會,另配合臺北市政府「人口政策宣導」活動,將「生命的永續經營」、「活躍老化,在地享壽」、「新移民、新動力,彼此生活零距離」3大宣導主題及營造友善同志環境,藉由攝影比賽,邀集攝影好手,透過鏡頭捕捉與宣導主題有關情景,使民眾深入體驗及認同其宣導旨意之觀念思維。
二、主辦單位:臺北市中山區公所
三、協辦單位:臺北攝影學會
四、參賽資格:
(一)、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皆可參加。
(二)、直接參與本案工作人員不得參與,以示公允。
五、攝影主題:
(一)、生命的永續經營
(二)、活躍老化,在地享壽
(三)、新移民、新動力,彼此生活零距離
(四)、營造友善同志環境
符合上述4大主題相關內容或情景皆可。
六、作品規格:參賽作品一律以相紙沖洗,長邊7吋,短邊不限;彩色或黑白相片均可;底片或數位拍攝,連作不收(數位照片需高於800萬畫素,不得插補點,格式為JPG或是TIFF檔);作品不得加色、彩繪、數位合成、格放;一次拍攝完成之作品,不得後製作。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,表內各項資料應詳細填寫,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。
七、收件期限:請參賽者將作品連同報名表一併裝袋,封面註明參加「永恆紀念-我的寶貝攝影比賽」,於 民國101年11月12日至101年11月18日止,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,寄至(10402)臺北市松江路367號5樓中山區公所人文課。郵遞送件者,以郵戳為憑;親自送件者,請於上班時間內(08:30~17:30)送至,逾期不予受理。
八、評 審: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。評審地點:臺北市中山區公所6樓會議室公開評審;評審日期另行公布於臺北市中山區公所網站。
九、獎項及名額:
(一)、金牌獎1名:禮券2萬元整、獎座乙座。
(二)、銀牌獎1名:禮券1萬5000元整、獎座乙座。
(三)、銅牌獎1名:禮券1萬元整、獎座乙座。
(四)、優選獎10名:禮券1500元整、獎狀乙紙。
(五)、佳作獎15名:禮券1000元整、獎狀乙紙。
(主辦單位有權視需要增減之)
十、得獎公布、展覽時間:
(一)、得獎作品預計於評審作業完成後1週內,公布於「臺北市中山區公所網站(http//: www.zsdo.taipei.gov.tw)」、「臺北攝影學會網站(http//:www.photo.org.tw)」,並專函通知得獎者(未得獎者不另通知)。
(二)、網頁展覽之時間與網址:將另行公布於臺北市中山區公所網站。
(一)、臺北市中山區公所人文課徐先生 ;電話:25031369轉593;
e-mail:bk_ 94106a @mail.taipei.gov.tw
(二)、簡章暨報名表電子檔:請至「臺北市中山區公所網站(http//: www.zsdo.taipei.gov.tw)」下載。
十二、附則:
(一)、參賽作品應符合本影賽之規定,以「未曾公開發表」、「參賽未得獎之作品」為限,違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,取消之獎項不予遞補。已領取獎勵者(含獎狀、獎座、禮券)將予以追回;所有參賽者均有對得獎作品舉證之權利與義務,並對主辦單位之判定,參賽者不得有異議。(公開發表之定義:平面出版、公開展覽、網路發表(包含部落格))
(二)、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,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,如涉及著作權、肖像權等爭議者,參賽者應自行負責,概與主辦單位無關。得獎者應交付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數位原始檔及著作權讓與協議書,否則視同棄權。使用權歸主辦單位所有,並可公開宣傳推廣傳媒及製作各類紀念品,得獎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,且不另致酬。
(三)、比賽作品未達標準,獎項得從缺或減之辦理。
(四)、銅牌獎(含)以上得獎作品,每人限得1件;經公布得獎之作品,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。
(五)、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以10張為限。
(六)、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(或數位檔)之著作財產權,自公布得獎日起,讓與主辦單位。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,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。
(七)、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,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。郵遞者,請用硬紙板保護,並以掛號郵件交寄,參賽作品若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,主辦、協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。
(八)、各獎項之禮券,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所得稅。
(九)、凡參賽者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各項規定並依事實作適當修正。
(十)、得獎者需於通知得獎1週內,寄回得獎者身份證正反面影本、獲獎作品原始底片或電子檔,電子檔需為800萬畫素以上,不得插補點,格式為JPG或是TIFF檔檔案之原始檔(可看出相機EXIF資訊),資料經確認無誤後,始具領獎資格,逾期未繳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。
十三、評審標準:依作品的主題性(50%)、創意(20%)與攝影品質(30%)進行評審。
十四、本簡章未盡事宜,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、修正之。